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雅賓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貳萬陸仟參佰零陸元(即依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占用系爭房屋之主體構造種類、樓層數、屋齡、面積,經輸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所得建物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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