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46號聲請人 杜美霞
(財團法人 孟小冬 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董事長,為符合現況、台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及修正錯字之需要,乃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等情,已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函等為證,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確認無誤。另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設立宗旨並不違背,復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相牴觸,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