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告 孟慶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素卿 、 胡明華 、 李佩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丙○○、乙○○、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民事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乙○○、甲○○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