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32號聲請人 林俊耀 上列聲請人林俊耀與相對人 黃美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美珠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尚積欠451,249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權利人為聲請人。查本件不動產之權利人為 張淳楷 非本件聲請人林俊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非權利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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