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 胡苡萱 被告 葉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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