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 胡苡萱 被告 葉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 胡苡萱 被告 葉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