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郭駿賢 原告 郭書帆 被告 張謙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1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