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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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鄭世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盛文 等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鄭盛文、 嚴明君 等2人之正確住所地址或居所地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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