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美
侯品淳選任辯護人歐陽圓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林芳美、侯品淳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侯品淳、 張怡琳 就被告林芳美過失傷害部分,及告訴人林芳美就被告侯品淳過失傷害部分,均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撤回告訴,是本件應以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爰就本件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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