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0年台重覆字第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7號聲請重審人 劉傳文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確定決定(109年度台覆字第108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劉傳文對於本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8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聲請書狀之記載,認為其因竊盜案件,遭公務員濫用職權逮捕,違法羈押9日,爰依法聲請刑事補償等旨,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林瑞斌法官何信慶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