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美
侯品淳選任辯護人歐陽圓圓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110年度交易字第457號關於被告林芳美、侯品淳過失傷害案件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芳美、侯品淳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457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林芳美被訴過失傷害罪已經告訴人侯品淳、 張怡琳 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被告侯品淳被訴過失傷害罪亦經告訴人林芳美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被告林芳美、侯品淳被訴過失傷害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