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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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耀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耀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耀民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傅耀民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3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受刑人傅耀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次)│├────────┼──────────┼──────────┼──────────┤│犯罪日期│101.08.03│101.08.10│101.08.16、101.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25、4453號│第3325、4453號│第3325、44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1.19│102.11.19│102.11.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2.05│103.02.05│103.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93號(編號1至4定│第2793號(編號1至4定│第2793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刑有期徒刑2年6月)│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10│101.7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25、4453號│第3325、44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1.19│102.11.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102年度上訴字第1355│││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2.05│103.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93號(編號1至4定│第2794號││││刑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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