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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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淑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黃淑如因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99.05.05-99.06.10│99.02.06-99.08.06│99.04.15-99.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70、2471號、│字第2470、2471號、│字第2470、2471號、│││100年度偵字第4667│100年度偵字第4667│100年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7918號、臺南地檢│、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375號│375號│375號││審├──────┼─────────┼─────────┼──────────┤││判決日期│102.08.21│102.08.21│102.08.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判││375號│375號│5241號││決├──────┼─────────┼─────────┼──────────┤││判決│102.08.21│102.08.21│102.1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64號│執字第10664號│││備註│(編號1、2應執│(編號1、2應執│臺中地檢103年度│││行有期徒刑1年6│行有期徒刑1年6│執字第1330號│││月,中高分院102│月,中高分院102││││聲1741)│聲17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0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70、2471號、│││││100年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實││375號││││審├──────┼─────────┼─────────┼──────────┤││判決日期│102.08.21│││├─┼──────┼─────────┼─────────┼──────────┤││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判││5241號││││決├──────┼─────────┼─────────┼──────────┤││判決│102.1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