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8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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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84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
期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
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月以新
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
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