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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