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2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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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保證書
、約定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執字第12365
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267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捌萬貳仟壹佰壹拾│96年11月30日起│7.9﹪│96年11月30日起│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2│貳拾柒萬陸仟 陸佰 │96年11月30日起│5.5﹪│96年11月30日起││
││玖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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