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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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鄰○○○路○○巷
○○號,業據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記載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