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零肆元,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二百一十八元││├────────┼────────────┼──────────────────┤│送達郵票費用│一百四十一元│實收五百八十五元,退郵四百││││四十四元│├────────┼────────────┼──────────────────┤│公示送達費用│四百四十五元││├────────┼────────────┼──────────────────┤│合計│七千八百零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