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一元│聲請人支付│├────────┼────────────┼──────────────────┤│第二審送達郵票費││││用│六百八十元│聲請人支付│││││├────────┼────────────┼──────────────────┤│合計│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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