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06號
原告 趙福喜
訴訟代理人 趙錦綉
原告 趙來福
法定代理人 蘇振發
訴訟代理人 汪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爰再開辯論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於111年12月22日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