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06號

原告 趙福喜

訴訟代理人 趙錦綉

原告 趙來福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金閣玫瑰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振發

訴訟代理人 汪宥妤

施怡伶

楊路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爰再開辯論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於111年12月22日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