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221號

原告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克鴻

被告 許鳳娟

訴訟代理人 蔡全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