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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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告 莊玉秀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被告 林意義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另案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現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2號審理)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在該清算完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本事件經原告以無訴訟必要為由具狀撤回訴訟,又被告雖曾於106年2月8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已明示同意被告撤回本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