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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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李貴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