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金芳企業社即 張怡芳
被   告  蔡尚儒
被   告  莊楚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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