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乙○○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二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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