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小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朴小調 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國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淑婷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即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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