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20號
原 告 李鎰丞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被 告 林藝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20號
原 告 李鎰丞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被 告 林藝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