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四│9│台│4│臺│8││臺│8││5│造│期月││中│3│中│3││中│3││執9│署│徒││地│偵3│地│易0│59│地│易0│63│5│押│刑││檢│3│院│1││院│1││3││││署││││││││├──┼──┼────┼─┼─────┼─┼───┼────┼─┼───┼────┤│施一│有一│2中│台│0│臺│││台│││7│用│期年│旬│中│毒2│中│4││中│4││執0│毒│徒││地│偵1│地│訴9│5│地│訴9│65│6│品級│刑││檢│1│院│6││院│6││3│││1│署││││││││├──┼──┼────┼─┼─────┼─┼───┼────┼─┼───┼────┤│施二│有八│2中│台│0│臺│││台│││7│用│期月│旬│中│毒2│中│4││中│4││執0│毒│徒││地│偵1│地│訴9│5│地│訴9│65│6│品級│刑││檢│1│院│6││院│6││3│││1│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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