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九││南││南││││││││竊│期月│3初│投│少│投│8│││││9│││徒│至│地│連8│地│易3││同│上││執1││盜│刑│4中旬│檢│偵7│院│2│││││4││││││││1│││││2│├──┼──┼────┼──┼─────┼─┼───┼────┼─┼───┼────┼───┤│強│有一││南││南││││││││暴│期年││投│6│投│9│││││3││脅│徒│5│地│偵8│地│訴1││同│上│4│執3││迫│刑││檢│4│院│4│││││9││││││4││││││撤回上訴││├──┼──┼────┼──┼─────┼─┼───┼────┼─┼───┼────┼───┤││有九││南││台││││││││強│期年││投│6│中│上0│││││3│││徒│46│地│偵8│高│更9││同│上│21│執5││姦│刑││檢│4│分│㈠1│││││1││││││4│院│││││││└──┴──┴────┴──┴─────┴─┴───┴────┴─┴───┴────┴───┘
受刑人現在台南監獄執行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