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有併玖│上│台│3│臺││││││││期科萬│旬│中│7│中│9│││││8││徒罰元│至│地│偵9│地│訴4│2│同│上│3│執2│砲│刑金││檢│4│院│2│││││給4││一新││署│││1│││││6││年台││││││││││㈠││二幣││││││││││││月││││││││││├──┼───┼────┼──┼─────┼─┼───┼────┼─┼───┼────┤│傷│有一││台│9│臺│2│││││8││期年││中│5│中│上7│││││執6│害│徒二│1│地│偵5│高│0│1│同│上│1│給9││刑月││檢│1│分│訴1││││上訴駁回│2││││署││院││││││㈡└──┴───┴────┴──┴─────┴─┴───┴────┴─┴───┴────┘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