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被告寅○○
卯○巳○○辰○○乙○○丁○○戌○○子○○丑○○丙○○酉○○亥○○戊○○癸○○己○○午○○申○○庚○○壬○○未○○甲○○天○○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