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肆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白粉二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點四五公克,包裝重0點四一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一0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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