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茲被告已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林勝利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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