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淑貞律師
許清連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六五號),本院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2、證人 陳思傑 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李宗義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