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