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鍾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聖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荷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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