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蕭安偉 被告 蕭明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66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代容法官蔡霈蓁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