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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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882號
原 告 陳明發
被 告 王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參加原告擔任會首之合會,會期自民國10
7年12月20日起至109年8月20日止,會員連同會首共21會
,於每月20日標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採
內標制,最低標1,200元、最高標3,000元,已得標者,即
為死會會員,並應於剩餘會期屆至時,每期給付會款10,000
元(下稱系爭合會)。詎被告於108年8月20日得標系爭合
會後,就剩餘會期之會款僅繳付2期,其餘會款即108年11
月起至109年8月止,共10期100,000元均未給付,並使原
告須代為墊支予其他得標之合會會員,且原告之名譽亦因被
告倒會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會款100,000元暨賠償原告名譽受損之精神慰撫金130,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
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
合會;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
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代為給付會款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
之,民法第709條之1第1項、第709條之7第1、2、4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參與系爭合會,且於108年8月20日得
標後,就剩餘會期之會款僅繳付2期,其餘會款即108年11
月起至109年8月止,共10期100,000元均未給付,並使原
告須代為墊支予其他得標之合會會員等節,已據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合會會單暨標會日期表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依
此,原告依民法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共1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起算依據詳見本院卷第31頁送達證書),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原告另主張其因被告倒會而受有名譽損害此節,考諸會首
代合會會員墊支會款,本屬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之法定
義務,且被告倒會拒絕給付剩餘會期之會款,依社會常情判
斷,將受有他人負面人格、信用評價者,業當屬拒絕履行合
會義務之被告,而難認已代為墊支會款之會首即原告有何名
譽權受侵害之理;加以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有損害,業未見
提出任何具體資料可實其說。是以,被告拒絕給付會款之行
為,依卷內資料審酌,顯難認已對原告之名譽權產生實質侵
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130,000元,徵諸上開說明,自非有理,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00,000元,及自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其雖為
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爰予駁回。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式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合計2,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