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原告 洪靖傑
被告 李泇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原告 洪靖傑
被告 李泇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