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黃淑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7235-3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7236-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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