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黃淑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102-ND-0027235-3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7236-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