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反訴原告 阮家琳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蜀都串香火鍋店何玉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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