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林玉玲
       陳俊嘉
被   告 陳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收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債權額計算書、歷史帳單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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