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簡字第83號
原   告 呂 劉秀珍 即劉秀珍.
       余麗草
被   告  蕭貞雄
       楊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蕭貞雄、楊志國應連帶給付原告 呂劉秀珍 、余麗草各新台幣
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新台幣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蕭貞雄、楊志國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蕭貞雄、楊志國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呂劉秀珍、余麗草於民國95年5月間分別參加被告蕭貞
雄擔任會首,會期自95年5月20日起至100年10月20日止,連
會首共66會份,每會份每月會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採
內標方式,於每月20日開標,底標1千元,會員應於開標後3
日內繳清會款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各1會。
㈡系爭合會自98年6月起因會首即被告蕭貞雄逃匿而無法繼續
進行,其中已得標死會會員共37會,未得標活會會員共29會
,原告均為活會。
㈢茲因被告蕭貞雄為會首,被告楊志國參加1會,且於被告蕭
貞雄逃匿倒會前已得標,應自98年6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將
其應繳納之會款2萬元平均交付予未得標會員,然迄今已逾2
期之總額。被告蕭貞雄應與死會會員即被告楊志國連帶給付
原告呂劉秀珍、余麗草各2萬元。
㈣爰依據民法第709之9(起訴狀誤載為第709條)規定,即本
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蕭貞雄、楊志國應連帶給付原
告呂劉秀珍、余麗草各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辯稱:
㈠被告楊志國部分:
⒈被告楊志國確有參加系爭合會,編號35,先後繳納2次會款
;第1次繳3萬元,第2次繳萬餘元,第3次欲標會時,卻遭會
首拒絕,故向會首表明退會意旨,會首亦同意退會,並退還
已繳全部會款,但會首不曾告知何人受讓被告楊志國之會份

⒉從而,原告請求給付會款,即無依據,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蕭貞雄部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會單影本為證,其
上載明被告蕭貞雄為系爭合會之會首,被告楊志國則為系爭
合會編號35會員及得標金額3,100元,且未據被告蕭貞雄到
場爭執,復經本院99年度斗簡字第29號、第107號等民事判
決,咸認被告蕭貞雄(會首)、被告楊志國(編號35)均參
加系爭合會,俱為死會會員,此有該等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
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楊志國雖提出退會抗辯
,不僅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舉證人 蕭添富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作證,其餘證人 李麗美 等人未據查報住所而無法通知到庭作
證),且縱然屬實,惟參酌民法第709條之8第2項:「會員
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
份轉讓於他人。」規定,其退會顯然不生效力,自難供作被
告有利認定之憑據。
五、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
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
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
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
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2、
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合會進行至98年6月時,因會首即被蕭
貞雄逃匿而倒會,致不能繼續進行,已得標之會員即被告楊
志國,至會期屆滿止,尚應交付死會會款,惟未於每屆標會
期日平均交付未得標之會員,遲付之數額並已逾兩期之總額
以上,原告俱為活會會員,依上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蕭貞雄
、楊志國全部給付上開應平均交付之各期死會會款。
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709條之9規定,即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蕭貞雄、楊志國應連帶給付原告呂劉秀珍、余麗
草各各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7
月19日(以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蕭貞雄從寬認定)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七、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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