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泰宏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
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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