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5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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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葉懿慧
被 告 甘漢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30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