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 告 楊景文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1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學生就學貸款
線上申請表、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