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曾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3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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