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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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洪靖雅
       黃亭婷
被   告  郭增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01號清償現金卡欠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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