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翰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信
被 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修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