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
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
仟叁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
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
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