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六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右一人訴 甲○○
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所
示票面金額即新台幣壹拾萬元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一、事實摘要: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乙○○簽發,付款人為斗六信用合作社莿桐分行
,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經被告甲○○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二紙,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追索無效,為此請求判如聲明
等情。對於被告之抗辯則陳述以:兩造土地出售獲利一千五百多萬元,每人獲利
七百五十多萬元,原告給付被告現金及電匯款予被告合計為七百四十二萬多元,
此為被告所自認,並非帳目不清;結算單上黑色文字是伊寫,藍色部分不是伊寫
的,結算單上去金第